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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情內容
國務院環境保護委員會關于防治水污染技術政策的規定

前言    
水是不可替代的自然資源,是自然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中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合理開發和利用水資源,防治水環境污染和破壞,是我國的一項重要政策。
我國人均占有的淡水資源不豐富,而且因時空分布不均衡,相當一部分地區的水資源十分缺乏。隨著經濟建設、城鄉建設的發展和人口的增加,用水量持續增長,水的供需矛盾將日益突出。同時,由于大量的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排入水體,使水環境質量惡化,地表水和地下水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減少了可利用的水資源,進一步加劇了水的供需矛盾。
水資源短缺和水質惡化已成為制約經濟建設和城鄉建設發展、破壞環境生態、影響人民生活和身體健康的突出問題。如不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全國性缺水狀況和水環境污染勢必更為嚴重。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使全國水環境狀況基本上同國民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相適應,必須盡快扭轉水資源浪費和水環境污染的局面。在綜合治理水污染方面,應遵循"誰造成污染、誰承擔責任"的原則。這種責任,既體現在本單位的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上,也體現在按流域、區域或城市防治水污染設施(包括城市污水處理廠)的建設上,逐步實現流經城市的主要江河段水質達到地表水三級標準;城市地下水符合飲用水源水質標準;湖泊、水庫按功能要求分別達到規定的灌溉用水、漁業和飲用水源水質標準;近海海域達到國家規定的海水水質標準。
為此,按照以近期為主、突出重點的原則,對流域、城市、工礦企業和鄉鎮企業防治水污染的技術政策作如下規定: 
一、按流域、區域綜合防治水污染的技術政策
1、水污染綜合防治是流域、區域總體開發規劃的組成部分。水資源的開發利用,要按?quot;合理開發、綜合利用、積極保護、科學管理"的原則,對地表水、地下水和污水資源化統籌考慮,合理分配和長期有效地利用水資源。   
2、制訂流域、區域的水質管理規劃并納入社會經濟發展規劃。制訂水質管理規劃時,對水量和水質必須統籌考慮,應根據流域、區域內的經濟發展、工業布局、人口增長、水體級別、污染物排放量、污染源治理、城市污水處理廠建設、水體自凈能力等因素,采取系統分析方法,確定出優化方案。在流域、區域水資源規劃中應充分考慮自然生態條件,除保證工農業生產和人民生活等用水外,還應保證在枯水期為改善水質所需要的環境用水。特別是在江河上建造水庫時,除應滿足防洪、發電、城市供水、灌溉、水產等特定要求外,還應考慮水環境的要求,保證壩下最小流量,維持一定的流態,以改善水質、協調生態和美化環境。   
3、重點保護飲用水水源,嚴防污染。對作為城市飲用水水源的地下水及輸水河道,應分級劃定水源保護區。在一級保護區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的工礦企業、設置污水排放口、開辟旅游點以及進行任何有污染的活動。在二級保護區內,所有污水排放都要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水體環境質量標準,以保證保護區內的水體不受污染。   
4、厲行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的方針。加強農業灌溉用水的管理,完善工程配套,采用渠道防滲或管道輸水等科學的灌溉制度與灌溉技術,提高農業用水的利用率。重視發展不用水或少用水的工業生產工藝,發展循環用水、一水多用和廢水回收再用等技術,提高工業用水的重復利用率。在缺水地區,應限制發展耗水量大的工業和農作物種植面積,積極發展節水型的工農業。   
5、流域、區域水污染的綜合防治,應逐步實行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對流域內的城市或地區,應根據污染源構成特點,結合水體功能和水質等級,確定污染物的允許負荷和主要污染物的總量控制目標,并將需要削減的污染物總量分配到各個城市和地區,進行控制。   
6、根據流域、區域和水質管理規劃,允許排入污水的江段(河段)應按受納入水體的功能、水質等級和污染物的允許負荷確定污水排放量和污水排放區。污水排放區應選擇水文、水力和地質條件以及稀釋擴散好的水域,其污水排放口和排放方式的設計,應進行必要的水力試驗,特別是對重要水體,應以水力擴散模型為依據進行設計,防止形成岸邊污染帶和對水生生態造成不良影響。   
7、對較大的江河,應根據水體的功能要求,劃定岸邊水域保護區,規定相應的水質標準,在保護區內必須限制污水排放量。對已經形成岸邊污染帶的江段,應對排放口的位置及排放方式進行調整和改造,或采取其他治理措施,使岸邊水域達到規定的水質標準。   
8、位于城市和工業區附近已被污染的河道,應通過污染源控制、污水截流與處理、環境水利工程等措施,使河流水質得到改善。對已變成污水溝的河段,要通過污染源調查,制訂綜合治理規劃,分期分批進行治理。   
9、根據湖泊、水庫不同的功能要求和水質標準,采取措施防止富營養化的發生和發展。對已受污染的湖泊、水庫,在有條件的地區,可采用調水方法降低單位容積的納污量,或通過污水截流和處理等技術措施,達到消除污染的目的。對已處于中等營養狀態的湖泊、水庫,應嚴格控制氮磷的入湖、入庫量,并對湖泊、水庫內的水環境進行綜合治理。   
10、以地下水為生活飲用水源的地區,在集中開采地下水的水源地、井群區和地下水的直接補給區,應根據水文地質條件劃定地下水源保護區。在保護區內禁止排放廢水、堆放廢渣、垃圾和進行污水灌溉,并加強水土保持和植樹造林,以增加和調節地下水的補給。   
11、防治地下水污染應以預防為主。地下水水源地的徑流、補給和排泄區應建立地下水動態監測網,對地下水的水質進行長期連續監測,對地下水的水位水量應進行定期監測,準確掌握水質的變化狀況,以便及時采取措施,消除可能造成水質惡化的因素。對地下水水質具有潛在危害的工業區,應加強監測。   
12、保護地下水資源,打井應有統一規劃,禁止亂打井,防止過量開采地下水;地下水資源不足的地區,地下水應首先滿足生活飲用水的需要。   
13、地下水受到污染的地區,應認真查明環境水文地質條件,確定污染的來源及污染途徑,及時采取控制污染的措施與治理對策(如消除污染源,切斷污染途徑,人工回灌,限制或禁止開采等)。   
14、已形成地下水降落漏斗的地區,特別是深層地下水降落漏斗地區及海水入侵、地面沉降、巖溶塌陷等地區,應嚴格控制或禁止開采地下水。支持和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利用攔蓄的地表水或其他清潔水進行人工回灌,以調蓄地下水資源。   
15、控制農業面源污染。合理使用化肥,積極發展生態農業;研究和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的農藥,并發展以蟲治蟲,以菌治蟲等生物防治病蟲害技術,以防止和減少農藥(包括農田徑流)對水體的污染。   
二、城市污水治理的技術政策
16、城市應制訂污水綜合治理規劃,規劃中應綜合考慮城市經濟發展、水資源數量、污水增長量、水環境目標等因素,以及實行污染物總量控制的要求。把城市污水綜合治理、輸送排放系統、凈化處理系統(包括自然凈化)和污水再利用系統的規劃作為主要內容。   
17、對城市或地區內污染物的排放實行總量控制。城市或地區在分配污染物消減量時,應考慮各排污單位的工藝設備、技術條件、管理水平以及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等實際情況,有計劃地逐步削減各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總量。 18、城市排水管網和污水處理廠是城市基礎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編制城市排水系統規劃,納入城市環境綜合治理規劃和城市建設總體規劃,與經濟建設和城市建設同步發展。新建衛星城鎮、經濟開發區的排水管網、污水處理廠應與城市其他基礎設施同步配套建設。   
19、工礦企業的污水治理,除少數大型企業或遠離城鎮的企業治理單獨治理外,其他能排入城市排水管網的,應由以企業單獨為主,逐步過渡到以城市匯水區為單元的區域綜合治理為主。對匯水區內的污染物排放實行總量控制,對重金屬和難生物降解的有毒污染物應從嚴控制,進行單獨處理,一般不排入城市排水管網;對不超過污染物總量控制要求的其他廢水可排入城市排水管網,由城市綜合污水處理廠集中處理。工業廢水排入城市管網之前,應進行必要的預處理,使其水質符合城市排水管網的排放標準(即接管標準),以保證城市排水管網系統的安全運行和提高處理廠的處理效率。   
20、城市人民政府要隨著城市經濟發展相應增加投資,統籌安排,合理使用,加快城市排水管網和污水處理廠等基礎設施的建設。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綜合治理的資金渠道。   
21、城市排水管網和污水處理廠建設尚不完善的地區,應加快規劃和建設。在近期盡快普及和健全城市排水管網系統,并有計劃、有步驟地建設城市污水處理廠;同時根據污水量和受納水體的功能及凈化能力,抓好主要污染源的廠內治理。   
22、城市污水處理廠的規劃和設計,應根據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目標、城市地理和地質環境、受納水體功能與流量、污水排放量和污水資源化等因素選擇廠址,確定建設規模、處理深度和工藝流程。污泥處理是城市污水處理廠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與污水處理同步實施。在污泥處理中應充分考慮沼氣、余熱和肥效的綜合利用。對已建成的污水處理廠應加強技術運行情況和出水水質的管理、監測和檢查,保證出水水質符合規定的標準。審定大中型城市污水處理廠的規劃、設計方案必須以環境影響分析和投資效益分析作為依據。   
23、建設城市污水處理廠,應按遠近結合、分期實施的原則進行規劃。限于我國當前財力和能源條件,近期一般以一級處理為主,在有條件的實際需要的地方,可以采用二級以上的處理工藝。   
24、積極開發和研究高效、低能耗和能源部分自給的人工生物處理等城市污水處理技術和工藝流程,以節約投資、降低維護費和運行費。   
25、在進行污水處理規劃設計時,對地理環境合適的城市,尤其在中、小城鎮和干旱、半干旱地區,應首先考慮采用荒地、廢地、劣質地以及坑塘淀洼,建設多種形式的氧化塘污水處理系統。在有條件的城市,應發展氧化塘與其他人工處理相結合的處理系統,以提高處理效果、降低能耗,并開展綜合利用。采用氧化塘處理污水,應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26、在條件許可的城市,可考慮采用排江、排海技術處理城市污水(包括污泥投海處理)。但在確定處理方案時,必須進行可行性研究,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經專家評審后報當地和上級有關部門審批。   
27、在缺水地區應積極推行污水資源化、合理利用污水、防止污染。應積極研究污水循環回用和再用技術,并制訂相應的水質標準,以控制水質。采用污水灌溉農田,污水水質應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推行科學的污水灌溉技術和合理的灌溉制度,并積極發展和污水處理塘相結合的技術,充分利用污水水肥資源的土地處理與利用系統,有效控制水質。   
三、防治工礦企業和鄉鎮企業水污染的技術政策
28、在制定國家和地方經濟發展規劃時,應重視調整工業的結構和布局,防止由于工業布局和結構不合理而造成水環境污染。特別是在缺水地區和水污染已相當嚴重的城市以及對外經濟開放地區、旅游區,工業建設應考慮到保護水源、防止水污染的問題,避免建設用水量大、污染型的工業項目。   
29、積極開發和采用無廢或少廢,不用水或少用水,節約資源的工藝、技術和生產設備,采用低毒或無毒原料代替有毒原料,壓縮污染物或工業廢水的產出量和排放量。技術改造是企業防治水污染的主要途徑。應通過技術改造和工藝改革,最大限度地提高資源(包括水資源)的利用率,減少資源的流失,把污染物排放量壓縮到最低限度。   
30、打破部門、行業和地區的界限,對排放量少,但有回收價值的工業廢水、廢液和廢渣要積極開展綜合利用,逐步實現專業化、企業化和社會化,以便有效地提高資源的綜合利用水平。廢水、廢液和廢渣的綜合利用項目和產品,應落實國家鼓勵綜合利用的有關規定。企業生產中排放的水量小、濃度高、毒性大的廢水和廢液,應積極回收利用。無法回收利用的,應加以集中或采取流動處理技術裝置,實行社會化處理。   
31、企業應加強對用水的科學管理,建立和健全用水考核制度,逐步實行按單位產品用水,定額計劃用水。工礦企業的用水系統必須完善水量計量裝置,從每個用水單元開始,按機臺、車間、全廠定期進行水量平衡測試,建立用水技術檔案。對不合理的用水環節,應及時采取有效的節水減污措施。對提高工業用水利用率的建設項目,應在投資上給予優先保證。對節水的應給予獎勵;對浪費水的應通過行政、經濟手段強行壓縮供水量,并實行累進收費政策。企業應根據行業和當地水源狀況,積極采取有效的節水措施,制定分期達到的水重復利用率指標。首先要循環利用冷卻水和空調水,也要注意工藝用水的重復利用。在缺水地區,企業應大力發展閉路循環式用水系統,推廣逆流漂洗、一水多用和串接復用等技術。使水的重復利用率達到國內同行業的先進水平。   
32、工礦企業對污水中的污染物要逐步實行總量控制。通過工業生產過程中的原料、成品分析,掌握物料運行變化規律,了解各道工序的物料流失量、流失點的分布以及流失原因,剖析生產工藝及生產過程中的問題,制定出總量削減和控制污染物的措施。工礦企業在總量削減的基礎上制定具體削減指標,并和其他經濟技術指標一樣列入企業計劃,通過治理和實行責任制落實到車間、班組,定期統計和監督檢查,并采取經濟獎勵措施,促使各個生產環節和崗位完成污染物的削減和總量控制計劃。   
33、工礦企業實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應根據污染物的性質以及對環境和人體健康的影響程度區別對待。對重金屬、有機毒物、難生物降解的有害污染物應從嚴控制;對可生物降解的、毒性不大的有機污染物,可適當放寬限制。   
34、為了有利于工業廢水的分別處理和利用,企業內部應實施清水、污水分流。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對不同水質的廢水(如間接冷卻水、直接冷卻水、鍋爐排水、工藝廢水等)分別建立專門的排水管渠系統。   
35、按照綜合治理的原則治理工業廢水,有條件的地方應鼓勵與其他企業的廢水或城市污水合并治理,還可以在工廠治理設施中接納一部分廠外的生活污水,以避免因分散重復處理而提高基建投資,增加處理費用。工礦企業的廢水治理設施,應及時轉為固定資產。治理設施的運行管理應納入工礦企業經濟活動的考核指標,定期檢查考核。在工業廢水治理中,應重視污泥的處理和處置,防止產生二次污染。對量少分散的污泥,應逐步實行專業化、無害化處理或處置。   
36、企業應有完善的工業廢水監測系統,定期監測廢水排出點的水質和水量,建立工業廢水排放與治理技術檔案。   
37、研究和推廣高效冷卻技術和循環水系統的水質穩定技術(防結垢、防污垢和防腐蝕),加強系統水質管理和凈化,確保系統的有效運行。   
38、積極研究低能耗、低費用的工業廢水(廢液)處理技術,建立處理污染物的能耗與費用考核指標。同時研究和推廣合理的廢水實用組合處理技術。   
39、鄉鎮興辦企業必須根據當地技術力量、地理條件和環境狀況,因地制宜地發展所排廢水易于天然凈化處理和循環使用的企業,如發展以種植業和養殖業為基礎的農副產品飼料食品加工業,為大工業配套和為出口服務的加工工業。小型采礦業應選擇專門的選礦地點,所排廢水要作適當處理,處理后應按劃定的區域排放,防止污染河流和地下水。   
40、鄉鎮企業的選礦場必須設立尾礦場。尾礦場應統籌規劃,分區建設和使用,不得污染周圍土壤和地下水。發展多級壩等筑壩新技術,以防止擴散和雨水沖刷決口。對選礦廢水應實現閉路循環使用,外排的廢水必須經過凈化處理。   
41、鄉鎮企業的食品加工業,應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充分利用工廠廢水、廢液和廢渣加工制造飼料產品,發展家禽、家畜和水產養殖業。   
42、鄉鎮企業的發展規劃應納入鄉鎮建設總體規劃和農業區域規劃,做到合理布局。凡有廢水排放的企業應設在水源的下游,并遠離居民區、風景游覽區和水源保護區。新建鄉鎮企業,應按規劃設置廠點。有污染的老企業應按規劃調整布局或轉產;污染嚴重、長期虧損,又無有效治理辦法的企業,應當停產。新建企業排放廢水應相對集中,以利于以廢治廢或廢水集中治理。   
43、城市、國營企業或外商向鄉鎮企業轉讓的生產技術,應同時轉讓廢水處理技術或負責廢水處理技術指導。城鄉經營的生產項目,由雙方共同負責水污染防治。   
44、鄉鎮企業不得使用城市淘汰下來的技術落后、耗水量大、污染嚴重的生產設備。城市、國營企業不得將水處理技術不過關、污染嚴重的項目轉移到沒有治理能力的鄉鎮企業去生產。   
45、對建在飲用水水源附近的有污染的鄉鎮企業,應采取措施進行調整,限期關、轉、遷。飲用水水源已受污染的地區,應根據鄉鎮建設總體規劃綜合治理污染源,設立水源保護區;有條件的地區應按污染程度分期分批地建設自來水廠。   
46、在鄉鎮企業集中區和鄉鎮居民稠密區,應逐步建立和完善污水和工業廢水的排水管道系統,并積極創造條件,建設污水處理設施。   
47、鄉鎮企業的廢水治理應利用當地的自然和地理條件,發展合適的污水處理塘(氧化塘等)、污水灌溉、污水養魚、污水養殖水生生物、土地處理等不同組合型式的生態工程系統。對高濃度的有機廢水和廢渣,提倡采用厭氧生物處理技術,開發生物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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