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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su)州市(shi)供水條例(li)
2023-05-18

(2020年10月28日蘇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2020年11月27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供水管理,保障供水安全,提升供水質量,維護用戶和供水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江蘇省城鄉供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供水、用水及相關活動的監督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供水管理應當遵循統一規劃、保障安全、優質供水和節約用水的原則,實現城鄉供水同管網、同水質、同服務。
第四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供水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和完善供水政府責任制,統籌安排專項資金,加強水源保護和公共供水設施建設、改造,推動實施優質供水和相鄰區域聯網供水。
第五條 市、縣級市(區)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供水、用水監督管理。
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農業農村、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供水、用水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在供水工作中,應當加強供水和節約用水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提高區域化、模塊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第七條 鼓勵建立供水行業協會,健全行業自律制度,依法開展活動,發揮服務、引導和協調作用,促進供水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市、縣級市(區)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上一級供水專項規劃、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以及水資源綜合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供水專項規劃,經上一級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技術論證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供水專項規劃應當明確尾泥處置方案。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等部門統籌推進尾泥的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工作,指導供水企業規范處置尾泥。
第九條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應急供水能力建設,編制相鄰供水區域出廠水互聯互通建設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互聯互通方案應當明確管道建設、維護費用的承擔和組織調度等事項。
第十條  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供水專項規劃和地下管線綜合規劃,結合供水設施評估情況,制定供水設施建設及更新改造方案和年度實施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供水企業應當定期開展供水設施運行情況評估,提出供水設施更新、改造計劃,并報送本級供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供水設施的建設、改造,應當按照供水專項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進行。 新建、改建、擴建自來水廠應當同步建設深度處理工藝設施,并按照規定確保正常運行。
第十二條  自建供水設施與公共供水管道連接的戶外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其設計方案應當通過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技術性審查并按照審定的設計方案施工。工程竣工后經供水企業參與驗收并認定合格的,方可與公共供水管網連接使用。供水企業認定不合格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理由。
第十三條  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設施應當按照一戶一表、水表出戶的要求進行設計和建設。 已建居民住宅供水設施不符合前款要求的,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編制改造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商住綜合樓內為居民住宅供水的主管道應當單獨設置。
第十四條  居民住宅戶外供水設施應當安裝防凍保溫等安全防護設施,新建居民住宅由建設單位負責,已建居民住宅由供水企業負責。防凍保溫等安全防護設施的維護和更新由供水企業負責。
第十五條  以公共供水為生產用水或者消防用水的單位,應當在其內部用水管道與公共供水管網連接處安裝倒流防止器,并負責維護和更新。 住宅區內部消防管道與公共供水管網連接處應當安裝倒流防止器,新建住宅區由建設單位負責,已建住宅區由供水企業負責。倒流防止器的維護和更新由供水企業負責。 單位或者個人直接從地表(地下)取水或者取用再生水專門用于生產或者消防用水的管網,不得與公共供水管網連接。 禁止產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與公共供水管網連接。
第十六條  鼓勵學校、圖書館、體育場(館)等公共場所建設管道直飲水設施。 引導供水企業、社會資本在住宅區、旅游景區(點)和星級酒店等其他公共場所建設管道直飲水設施。 從事管道直飲水供應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衛生許可證。
第三章 水源保護與水質管理
第十七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增加資金投入,完善水源保障體系,加強長江、太湖、陽澄湖、尚湖、傀儡湖等水源地保護,推進應急水源建設,規劃與建設備用水源。 水源地應當依法劃定保護區,并在飲用水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志。以長江為水源地的,取水口周邊應當設置防撞設施;以湖泊為水源地的,一級保護區應當實施封閉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調水通道管理,科學調度水工程,合理配置水資源,優先保障水源地用水。
第十八條  公安、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危險廢物、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和船舶及倉儲碼頭的監督和管理,保障水源安全。 劇毒化學品以及其他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確需通過水源地保護區的,公安機關在劃定、調整運輸車輛通行區域或者指定運輸車輛線路時,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監測預警機制,實現水質實時監控,并將水質監測數據與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供水企業共享。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加強居民生活飲用水的衛生監督工作,定期對出廠水、二次供水、末梢水等水質進行監測,并建立居民生活飲用水衛生監測信息發布制度。 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完善對供水水質、水壓的監管機制,對供水的水質、水壓進行監測,并向社會公布監測結果。 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衛生健康部門構建供水信息系統,與供水企業共享有關監測數據。水質、水壓監測和信息系統建設所需經費納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二十條  供水企業應當健全水質檢測制度,按照規定的水質檢測項目、頻次、方法,對水源水、出廠水、管網水、二次供水、末梢水等進行檢測,并在其門戶網站等信息平臺向社會公布濁度、余氯、水壓等主要指標的檢測結果。 供水企業應當建立供水設施、水質、水壓以及用戶用水等供水、用水信息庫,通過科學布置監測點、智能化管理和大數據分析等措施,及時掌握供水管網運行、水質、水量、水壓等動態信息,并按照要求接入供水、生態環境和衛生健康部門構建的供水信息系統。
第四章 設施管理與保護
第二十一條  供水企業應當履行下列設施管理和維護職責:
  (一)開展供水設施巡查和維護;
  (二)儲備應急物資、裝備、器材;
  (三)開展管網查漏工作;
  (四)按照規定做好水表更換;
  (五)對用戶用水異常進行提示;
  (六)規范處置尾泥;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二條  公共消防用水設施由消防救援機構監督和使用,其建設和維護管理由供水企業負責,所需資金由當地人民政府承擔。 機關、企業、住宅區等在建設紅線內的消防用水設施由建設單位出資建設。機關、企業等單位的消防用水設施由所有權人、使用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負責維護和管理;住宅區的共用消防用水設施的維護和管理,按照物業管理、消防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改裝或者遷移公共供水設施。 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裝、遷移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到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拆除、改裝、遷移公共供水設施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會同供水企業和施工單位商定保護方案并簽訂協議。建設單位承擔拆除、改裝、遷移公共供水設施所需費用,造成供水企業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公共供水設施改裝、遷移后的工程狀況和質量不得低于原工程。供水企業可以對施工作業實施監督。
第二十四條  供水設施的保護范圍為:
  (一)直徑一千毫米以上的供水管(含原水管)中心線兩側各五米;
  (二)直徑五百毫米以上不足一千毫米的供水管中心線兩側各二米;
  (三)直徑一百毫米以上不足五百毫米的供水管中心線兩側各一米;
  (四)直徑一百毫米以下的供水管中心線兩側各五百毫米;
  (五)窨井、閥門、消火栓、伸縮器、計量儀表(箱)外一米;
  (六)結算水表、排水閥、排氣閥等其他管線附屬設施四周五百毫米。
   公共管廊(管井)內供水設施的保護范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在保護范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二十五條  居民住宅戶外結算水表(含)至公共供水設施之間的自建供水設施經驗收合格后應當移交供水企業統一管理和維護。多層住宅一戶一表改造后,水表為集中地埋式的,戶外管道、水表由供水企業免費管理和維護。 供水企業在接收二次供水設施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和管理的指導性收費標準,與供水企業簽訂協議后辦理移交手續。協議期滿后,二次供水設施由供水企業負責運行、維護和更新。 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和更新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阻撓供水企業巡查和維修供水設施。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供水企業巡查、維修本區域供水設施,發現供水設施出現損壞、故障等現象的,及時通知供水企業。
第五章 經營服務與用戶
第二十七條  依法實行供水特許經營的,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供水企業簽訂特許經營協議。 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特許經營協議,至少每五年開展一次供水特許經營建設運營情況監測分析,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績效評價。
第二十八條  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對供水企業的供水安全和服務質量進行考核和評估,并向社會公布結果。 供水企業應當向社會公開服務標準、收費標準等信息,為用戶提供安全、便捷、穩定和價格合理的服務。
第二十九條  供水價格的制定或者調整,應當遵循補償成本、合理收益、節約用水、公平負擔的原則。 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或者調整居民生活用水價格,應當依法組織聽證,并向社會公布水價構成。 管道直飲水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三十條  供水實行分類水價。根據用水性質分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種行業用水三類。用戶應當按照實際用水量、用水類別以及水價,向供水企業交納水費。 居民生活用水實行一戶一表、抄表到戶計費。 涉及多類別用水的,管理單位應當分別安裝水表分類計費;不具備分表計費條件的,實行抄表到總表,由供用水雙方協商確定各類別用水比例后計費。
第三十一條  本市實行用水實名制。用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憑身份證件、不動產權屬證書等有效證件辦理用水手續,簽訂或者變更供用水合同:
  (一)用水報裝,包括結算水表新裝、遷移、容量增大或者減小;
  (二)變更名稱、用水類別、用水人口(僅限居民用戶);
  (三)銷戶、暫停或者恢復用水。
  供水企業應當將服務項目的名稱、辦理程序、期限、需提交的資料、收費標準等事項,在其門戶網站等信息平臺以及營業場所公示。
  政務服務部門應當將用水報裝系統與政務服務資源共享平臺對接,建立政務數據和電子證照共享機制,實現用水手續與不動產登記等業務同步辦理。
第三十二條  用戶或者供水企業對結算水表計量有異議,提出由計量部門進行檢定的,另一方應當予以配合。送檢期間,供水企業應當提供替換水表。 送檢水表經計量部門檢定,符合國家標準的,檢驗和更換費用由提出異議方承擔;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由供水企業承擔并負責更換水表。對發生異議前最近一個抄表周期的用水量,由供水企業根據檢定結果計算用水量后追收或者退還水費。 插卡式水表、遠傳表的讀數與其機械表不一致的,以機械表讀數為準核定水量并結算水費。
第三十三條  用戶應當按照供用水合同交納水費。供水企業應當提供水費在線查詢和欠費提醒服務,拓寬水費交納渠道,可以通過銀行代扣、在線支付、預存水費等方式收取水費。 用戶欠費經催告后在十五日內仍未交納的,供水企業可以依據供用水合同約定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停止供水。供水企業停止供水的,應當提前四十八小時通知用戶。 供水企業應當在用戶交清水費和違約金后的二十四小時內恢復供水。
第三十四條  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衛生健康部門收到用戶投訴水有明顯異味、水色異常的,應當立即通知供水企業處理;供水企業收到部門通知或者用戶投訴后,應當在二小時內到現場核實、處理,結果報送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衛生健康部門。 對于用戶的其他投訴,供水企業應當在一個工作日內與用戶溝通,進行核查;自受理投訴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用戶作出答復,處理結果每季度報送供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五條  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未經供水企業同意,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網上直接取水;
  (二)除消防需要外,擅自開啟消火栓和消防防險裝置取水;
  (三)繞過結算水表接管取水;
  (四)拆除、偽造、開啟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加封的結算水表或者設施封印;
  (五)私裝、改裝、毀壞結算水表或者干擾結算水表正常計量;
  (六)其他影響正常計量的行為。
  有前款行為的,按照取水管道口徑公稱流量和實際用水時間計算取水量。實際用水時間無法確定的,按照十二個月的行業或者個人平均用水時間計算。平均用水時間按照居民生活用水每天二小時、非居民生活用水每天六小時、特種行業用水每天十小時計算。
第三十六條  因水資源緊缺、發生災害或者突發事件無法正常供水的,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應急預案采取供水管制措施,供水企業和用戶應當予以配合。采取供水管制措施時,應當優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新建、改建、擴建自來水廠未同步建設深度處理工藝設施,并按照規定確保正常運行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以公共供水為生產用水或者消防用水的單位未安裝倒流防止器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單位或者個人將管網與公共供水管網連接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阻撓供水企業維修供水設施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供水企業未按照規定處理用戶投訴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供水、用水及其相關活動的監督和管理,涉及節約用水的,依照節約用水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供水設施,包括公共供水設施和自建供水設施。 本條例所稱公共供水設施,是指自來水廠及其取水設施、水處理設施、給水泵站、輸配管網及其附屬設施。 本條例所稱自建供水設施,是指住宅區和其他建設項目在建設紅線內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 本條例所稱管道直飲水,是指以公共供水為原料,經深度凈化處理,通過管網供給用戶直接飲用的優質水。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1年3月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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